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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关于苏州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6-03

新纶科技关于苏州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相关决议,公司并已于近日完成了相关转账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纶”) 在中国银行[4.09 -0.97%]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5.15 -0.58%]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公司、招商证券[22.05 -1.08%]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及上述两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苏州新纶分别于如下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1、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5089508094001,截止2010年4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74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增资苏州新纶实施防静电洁净室人体装备扩产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201988836051517143,截止2010年4月23日,专户余额为88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增资苏州新纶实施防静电洁净室消耗品扩产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苏州新纶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苏州新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苏州新纶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炳全、任强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苏州新纶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苏州新纶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该笔资金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苏州新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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